走私動物|涉走私64隻瀕危龜 45歲中國籍女子罪成判監18個月
撰文: 梁薾心
發布時間: 2024/09/27 17:10
最後更新: 2024/09/27 18:48
一名45歲中國籍女子因走私64隻瀕危龜隻到香港,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今日(27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
海關人員1月27日於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從東京抵港的中國籍女旅客,經搜查後在其行李箱內發現共64隻龜隻,其中37隻被包裹在襪子裏,其餘27隻則被裝進兩個小膠箱。
漁護署一名人員其後到場,確認有關龜隻均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II列明物種(包括61隻箱龜和3隻斑點水龜),在本港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管制。該女子即場被捕。
該女子涉嫌非法進口《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列明物種以及殘酷對待動物,被控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她今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個月。
根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
同時,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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